English

中国古代的“命价”

2009-03-01 13:43:00 来源:书摘 吴思 我有话说

命价问题

清朝咸丰九年(1859年)九月十八日上午,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张集馨,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,摘抄对话记录如下:

皇上问:“械斗是何情形?”

张答:

“……大姓欺凌小姓,而小姓不甘被欺,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。”

皇上问:“地方官不往弹压么?”

张答:“臣前过惠安时,见械斗方起,部伍亦甚整齐。大姓红旗,小姓白旗,枪炮刀矛,器械俱备。闻金而进,见火而退。当其斗酣时,官即禁谕,概不遵依。”

皇上问:“杀伤后便如何完结?”

张答:“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,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,除相抵外,照数需索命价,互讼到官。”

皇上问:“命价每名若干?”

张答:“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,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。”

在这里我初次看到“命价”一词。并且得知准确价格:30洋元(西班牙银元)。19世纪50年代,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2.4洋元,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1800斤大米,不过2000元人民币。

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。所谓生命无价,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,并不符合历史事实。人命是有行情的,天子还打听行情呢。

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,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: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,人都死了,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?不过,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,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。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。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,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,在这个意义上,死于艾滋病的人,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。他的生命的价格,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,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。

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,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,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,两者余缺相对,变化纷呈。

官价

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,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很,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。

清雍正十二年(1734年),户部(财政部)和刑部(近似司法部)奏请皇帝批准,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:三品以上官,银一万二千两;四品官,银五千两;五六品官,四千两;七品以下和进士、举人,二千五百两;贡生、监生二千两;平人一千二百两。

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,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,包括年龄、性别、官员身份、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。《大明律・名例》规定,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。在《大明律》制订时,这笔钱折合四十二两白银,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。

从数字上看,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。实际上,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,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。另外,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,人们的支付能力强,性命也应该贵一些。最后,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,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命价,福建民间开出的30洋元,只能兑换21两白银。

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。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:“杀人偿马牛三十。”再往前追,汉惠帝时期,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。性命可赎,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。司马迁若家境富饶,就可以免受宫刑,奈何“家贫,财赂不足以自赎”。

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,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。《尚书・舜典》中便有了“金作赎刑”的说法。所赎之刑,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,但要满足“罪疑”的条件――断罪有可疑之处。

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,来自西藏噶玛政权(噶玛丹迥旺布,1632~1642年在位)时期的《十六法》和五世达赖时期(清初)的《十三法》。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,最高级是“无价”,或等身的黄金;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:

上等――

上上:藏王等最高统治者,无价(《十六法》规定,上上等命价为与身体等量的黄金)。

上中:善知识、轨范师、寺院管家、高级官员(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、政府宗本、寺庙的堪布等),命价三百至四百两。

上下:中级官员、僧侣(扎仓的喇嘛、比丘、有三百多仆从的政府仲科等官员),命价二百两。

中等――

中上:一般官员、侍寝小吏、官员之办事小吏(属仲科的骑士、寺院扎仓的执事、掌堂师等),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。

中中:中级公务员(小寺院的扎巴),命价五十至七十两。

中下:平民(世俗贵族类),命价三十至四十两。

下等――

下上:无主独身者、政府的勤杂人员,命价三十两。

下中:定居纳税的铁匠、屠夫、乞丐,命价二十两。

下下:妇女、流浪汉、乞丐、屠夫、铁匠,命价草绳一根。《十六法》规定,下下等命价为十两。

这套法律不仅规定了命价,还规定了“血价”――五官或四肢受伤致残,伤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,向受害者赔偿所属等级命价的三分之一、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。

这里出现了“无价”的字样。我们知道,这是主体自我估量的感觉。法律表达了这种感觉,恰好表明了谁是法律的制订者。不过,自我估量归自我估量,世界历史经验证明,最高统治者的生命并不是无价的。1533年,西班牙殖民者皮萨罗囚禁了印加国王阿塔华尔帕,双方谈妥,国王性命的赎金是一大笔金银,金银要在囚室内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。这间囚室长约7米,宽约5米,据说堆积了黄金一万三千多磅,白银两万六千磅。这就是印加国王的命价。顺便说一句,皮萨罗得到金银后,照样处死了国王阿塔华尔帕,只把烧死改成了绞死。

以钱换命

最典型的以钱换命,发生在绑票和赎票的交易中。蔡少卿先生在《民国时期的土匪》中写道:

如果土匪绑架到一名富家女子,就像抓到了一个大慈大悲的观世音菩萨,这种行为就叫做“请观音”。如果绑架到一个有钱的男人,就像逮到了一头肥猪,称之为“拉肥猪”。如果绑架到财主家的小孩,就叫“抱童子”。

赎票的价格和付款时间的限制,由匪首根据被绑户的经济状况和具体要求评定。绑架未婚少女,如果这年轻妇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,那就是一种特殊的“快票”,即当天付款当天赎回。如隔夜再赎,婆家就不要了。因此快票得款特别快,索价比较低。赎票除用现金外,鸦片、粮食、武器、马匹等均可抵偿,据民国陆军少将钱锡霖1918年报告:“山东土匪抢架勒赎,动辄数万元,少亦数百元。” 后来发展为四处抢掠、逢人即绑时,票价就降为“三百元、百余元、十元即可,甚至无钱可缴者用鸡子一百个亦可赎票”。洛阳地方的土匪竟扬言:“贫富都要,不值一双鞋,亦值一盒纸烟。”

1932年9月,两个英国人,医生的女儿廷可・波利和一家英国洋行的雇员,在辽河边上的牛庄被中国土匪绑票。土匪为这两张洋票开出了天价。

这是土匪写给人质父亲的信:

“第一封信想必已经收到,但数天来何故迟迟不复?波利女士的赎金为七十万大洋,科克伦先生为六十万大洋,外加一百枝步枪、三万发子弹、两百盎司上等烟土、五十码黑缎、一百只金戒指、三十只金手表、两挺重机枪、五万发子弹、四枝毛瑟枪、一百二十把左轮手枪、一百二十枝来福枪并配子弹。倘若一个星期内不予答复,就割下波利女士和科克伦先生的耳朵奉上。倘两个星期内不见答复,就毙了他俩。万勿以为我等心慈手软,仅危言耸听而已。不照此办理,定然说到做到。”

信里还提到,如果日本人一周内撤出满洲,他们就无条件地交还洋票。

价格如此巨大,就连印加国王的命价都不及此数,但土匪硬是开出来了。对此,绑匪北霸天和波利有一段对话:

波利说:“我俩都是小人物,你怎么老是看好我们值一大笔钱。肯掏钱救我俩的只有我父亲,可是他的钱根本就不多。”

“你们政府会掏钱的。”他肯定地说。

“不,不会的。他们为什么要掏钱?假如你们中谁被绑架了,你们的中央政府会为了他出大把大把的钱吗?当然不会,你心里一定很清楚,对政府来说,你我都算不了什么。”

“那么让日本人掏钱,他们有责任,就该负担这笔钱。”

我转过脸去,不耐烦地耸耸肩。关于赎金的争论,每次谈到这里就卡住了。随你怎么解释,北霸天总认为日本人应该、能够而且愿意为我俩出钱。

离奇的是,后来日本人确实掏钱了,他们出面谈判,达成了协议。1932年10月20日,日本人用马车拉着两个红色的大箱子,装了崭新的票子,从中国土匪手里赎回了英国人质。

据说,由于人质危机,英国海军开进了中国内河,威胁日本说:如果他们不解决此事,英国就要自己解决。这样一来,英国人质的生死就成为英国介入满洲、干预日本统治的借口。日本人不能让这个借口成立,英国的介入对他们巩固自己的统治太不利了,于是,两害相权取其轻,只好向土匪付了成箱子的钱。在这里,英国人质的命价,取决于日本人肯花多少钱避免英国军队介入所造成的麻烦。

1929年5月,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张学良颁布了《清匪奖励办法》:凡军警搜捕匪首一名,赏现大洋三千元。搜捕匪徒一名,赏现大洋一千五百元。因剿匪而阵亡的官长,每名发抚恤金五千元,士兵发一千元。这里出现了两个命价:土匪的命价和官兵的命价。土匪的命是官兵们拼命夺来的,买土匪的命,等于买官兵去拼命。 军阀买官兵的命,不同于亲属赎买人质的命。赎票买命,好比百姓买粮是为了自己吃。军阀买官兵的命,好比糕点厂的老板买粮是为了加工出售。在军阀的计算里,官兵的性命是一种资本,只要运用得当,就可以创造高于命价本身的价值。

(摘自《历史不忍细看》,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,定价:29.80元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